因此,“封坟护墓”的传统又体现严惩盗墓行为上,其措施一般分为两类,即“发墓者诛”和“窃墓者刑”,但不同朝代小有差异。比如《唐律》规定:“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大清律例》则对三十六种发盗情形分别处罪,内容极为详密。事实上,就连事出有因而毁坏或侮辱他人坟墓的人,也难逃道德舆论的批评。比如伍子胥对楚平王“鞭坟”(一说“鞭尸”),就被后人批评为“是不由德”。
今有人因盗墓在中国历史上是个普遍现象,就津津乐道于中国也有“盗墓文化”或“盗墓传统”。此说纯属愚陋,诚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须知,盗皇陵多为战乱时期军阀所为,是衰世或乱世的症候。比如西汉末年军阀“发掘诸陵,取其宝货”,甚至“遂污辱吕后尸”。至于盗发普通坟墓者,则多为鸡鸣狗盗之徒所为。在人类文明史上,有哪个民族和国家把军阀或鸡鸣狗盗之徒的所作所为视为优良传统来着?
在此有必要交代下西方坟墓考古的来龙去脉。首先,在其宗教教义,人是“上帝的子女”,所以人人平等,因此坟墓考古不存在亵渎古人的心理障碍。其次,西方人的思维习惯是把事物对象化,然后借助工具进行“科学”研究,坟墓考古的出现由此而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坟墓考古虽然兴起于西欧,但其考古重点地域却是在其殖民统治区。换而言之,西欧早期的所谓坟墓考古,实质上就是公然的文物掠夺。
不难看出,在对待古人坟墓的问题上,中西文化传统有着重大差异。中国人不宜援引西方的传统和做法,动辄进行坟墓考古,而是应该坚守自家的传统,给予古人以起码的同情和尊重,而不能动辄挖掘祖先坟墓——这是中国文化自掘坟墓的行为。以考古的名义挖掘坟墓,和文革期间红卫兵小将以“批孔”的名义试图挖掘孔陵,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利用考古成果来探索和传承中国文化的说法颇有问题,因为文化掘进和传承的关键在于文化精神和历史传统的弘扬——在中国,自然包括“封坟护墓”的文化精神和历史传统在内。东汉明帝时,符节令宋元上书:“臣闻秦昭王与吕不韦好书,皆以书藏……臣愿发昭王、不韦冢,视未烧《诗》、《书》。”时人以为笑谈,此举或可得全本《五经》,但定失《五经》大义,于世道人心何益?相比之下,今人常以复原或改写学术史、思想史、文化史而挖坟掘墓进行考古——一种最堂而皇之的理由,不亦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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